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郭玉锋,男。
被告冯现军,男。
被告付军平,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玉锋诉被告冯现军、付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玉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