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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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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锋与冯现军、付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郭玉锋,男。 被告冯现军,男。 被告付军平,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玉锋诉被告冯现军、付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玉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郭玉锋,男。

被告冯现军,男。

被告付军平,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玉锋诉被告冯现军、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玉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