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邓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系被告舅舅。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系被告舅舅。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军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27日典礼,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典礼时原告年龄小不懂事,典礼后共同生活不久,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劝说被告,被告我行我素,执迷不悟,甚至对原告进行殴打,双方分居很长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2010年生一子张某甲,原告要求抚养生子,被告负担抚养费40000元。典礼时原告陪送物品有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冰箱一台、被子八条,原告要求带走。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40000元;三、要求带走娘家陪送物品格力空调一台、冰箱一台、被子八条;四、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多方面原因,被告不希望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娘家归还2013年腊月29日无理取得男方现金40000元;二、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抚养费80000元;三、退回2009年典礼时索要的彩礼款18000元、棉花款1000元、压柜款2000元,共计21000元;四、要求原告归还被告给其办理户口费用11000元;五、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6月相识,同年农历腊月27日典礼共同生活,2011年生一子张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2月10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林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应该和睦相处,共建美满家庭,即使发生纠纷,也应该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递交符合离婚条件的充分证据,按现有证据材料,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钇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