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董新喜,男。
被告王春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喜诉被告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董新喜,男。
被告王春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喜诉被告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