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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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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喜与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董新喜,男。 被告王春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喜诉被告王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董新喜,男。

被告王春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喜诉被告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