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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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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江增诉高志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郭江增,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志文,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江增诉被告高志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郭江增,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志文,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江增诉被告高志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江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江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庆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