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郭江增,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志文,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江增诉被告高志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江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江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