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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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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庆与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王海庆,男,汉族。 被告张文柱,男,汉族。 原告王海庆诉被告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的申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王海庆,男,汉族。

被告张文柱,男,汉族。

原告王海庆诉被告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尚瑞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