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王海庆,男,汉族。
被告张文柱,男,汉族。
原告王海庆诉被告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尚瑞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