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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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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会秋、张伟、申东林、王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男。 被告张会秋,女,汉族。 被告张伟,男,汉族。 被告申东林,男,汉族。 被告王勇强,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男。

被告张会秋,女,汉族。

被告张伟,男,汉族。

被告申东林,男,汉族。

被告勇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会秋、张伟、申东林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尚瑞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