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男。
被告张会秋,女,汉族。
被告张伟,男,汉族。
被告申东林,男,汉族。
被告王勇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会秋、张伟、申东林、王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尚瑞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