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93号
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彬彬,男,汉族。
被告张蓬军,男,汉族。
原告李永平诉被告宋彬彬、张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永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尚瑞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