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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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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平与宋彬彬、张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李永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彬彬,男,汉族。 被告张蓬军,男,汉族。 原告李永平诉被告宋彬彬、张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永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彬彬,男,汉族。

被告张蓬军,男,汉族。

原告永平诉被告宋彬彬、张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永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尚瑞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