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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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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魏某,男,1990年9月24日生。 被告杨某,女,1990年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魏某,男,1990年9月24日生。

被告杨某,女,1990年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