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魏某,男,1990年9月24日生。
被告杨某,女,1990年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