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郭某,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任村支行,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
负责人郭永兴,该支行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任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栋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