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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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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孙某,男,1964年7月21日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58岁。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生铁,共贰仟柒佰捌拾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孙某,男,1964年7月21日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58岁。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生铁,共贰仟柒佰捌拾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80元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为李某,经查,被告的身份证显示为:李金元,男,汉族,1956年5月8日生,住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文卫区209号。原告起诉的本案主体信息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人民陪审员  马栋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