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杨某,女,1968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景晓雷,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钜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史家河村南转盘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林州市钜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98412.97元变更为10000元,后原告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