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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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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原某,男,1989年1月9日生。 被告郭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青,林州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原某,男,1989年1月9日生。

被告郭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青,林州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