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原某,男,1989年1月9日生。
被告郭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青,林州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负担。
审 判 长 岳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