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2日生。 被告常某,男,1987年1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姚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3月2日生。

被告常某,男,1987年1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