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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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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杰与徐有富、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魏志杰,男。 被告徐有富,男。 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杰诉被告徐有富、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有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魏志杰,男。

被告徐有富,男。

被告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杰诉被告徐有富、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有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瑞红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钇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