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镇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魏志杰,男。
被告徐有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杰诉被告徐有富、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有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瑞红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钇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