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68号
被告李佳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河南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娄本武
审判员 李淑娟
审判员 徐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