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二初字第8号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娄本武
审 判 员 李淑娟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