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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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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承鹏,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承鹏,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于东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