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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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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安与郝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张培安。 委托代理人朱荣伟。 被告郝国顺。 第三人杨国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安与被告郝国顺、第三人杨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张培安。

委托代理人朱荣伟。

被告郝国顺。

第三人杨国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安与被告郝国顺、第三人杨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培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培安负担。

审判员  娄本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