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45号
原告张培安。
委托代理人朱荣伟。
被告郝国顺。
第三人杨国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安与被告郝国顺、第三人杨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安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培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培安负担。
审判员 娄本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