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张国岭。
委托代理人张剑伟。
法定代表人徐子领,任董事长。
住址: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复康路
委托代理人杨春瑞,该公司法务处主任。
负责人赵辉普。
委托代理人郭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领诉被告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房屋维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领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领申请撤回起诉,因本案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张国领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领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