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娄彦春。
被告鲁大发。
被告娄高磊。
本案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彦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