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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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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书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10号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书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凤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