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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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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精海与朱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50号 原告胡精海,男。 被告朱大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精海诉被告朱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精海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50号

原告胡精海,男。

被告朱大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精海诉被告朱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精海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精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凤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