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50号
原告胡精海,男。
被告朱大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精海诉被告朱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精海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精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凤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