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小字第41号
原告李彦凤。
委托代理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凤与被告张林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凤负担。
审判员 于东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