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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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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非与王海顺、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55-1号 原告刘永非(又名刘鹏),男。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海顺,男。 被告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有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55-1号

原告刘永非(又名刘鹏),男。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海顺,男。

被告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有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非诉被告王海顺、安阳贺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认为受害人刘某的其他亲属王某等人已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已立案且现正在审理中,两个案件应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针对本次事故中人身赔偿事宜,王某等人和本案原告刘永非诉争系同一标的,王某等人先前已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贾长桥

人民审判员  陈艳琦

人民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冰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