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张海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凤芹(系原告妻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治庆(又名张志庆),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保木,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成诉被告张治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治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海成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