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牛金明,男。
委托代理人宋风只(系原告妻子),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学平,男。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明诉被告张学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金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学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牛金明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