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朱立新,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杜振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曹现梅,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新诉被告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新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立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现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5元,由原告朱立新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