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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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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新与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朱立新,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杜振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曹现梅,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新诉被告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朱立新,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杜振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曹现梅,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新诉被告曹现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新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立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现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5元,由原告朱立新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