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31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秋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