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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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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二有诉被告刘玉西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田二有,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刘玉西(刘予西),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田二有诉被告刘玉西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

(2015)汝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田二有,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刘玉西(刘予西),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田二有诉被告刘玉西为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二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西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二有诉称,1998年4月2日,我作为被告刘玉西的担保人的情况下,被告刘玉西在汝州市温泉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1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四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玉西一直未归还本息。后经汝州市“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催要,我迫于形势压力,于2001年9月6日从别人处按月息二分四厘借款10000元,代替被告刘玉西偿还了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因被告刘玉西之前未偿还借款,我作为公职人员,又是被告刘玉西的担保人,汝州市“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又停发我两个月工资计1282元。自我于2001年9月6日代替被告刘玉西偿还了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之日起,被告刘玉西近14年来一直外出躲债,我每年都要到被告刘玉西原所在的学校及村委会找寻,但一直未能找到。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玉西偿还我替其代还的10000元及2000元利息,赔偿我工资损失1282元,并自2001年9月6日起按月息二分四厘支付替其代还的10000元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刘玉西负担。

被告刘玉西在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日,原告在作为被告刘玉西的担保人的情况下,被告刘玉西在汝州市温泉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1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四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刘玉西一直未归还本息。后经汝州市“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催要,原告于2001年9月6日代替被告刘玉西偿还了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因原告系公职人员,又是被告刘玉西的担保人,由于被告刘玉西之前迟延偿还借款,汝州市“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又停发原告两个月工资计1282元。自原告于2001年9月6日代替被告刘玉西偿还了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之日起,近14年来,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刘玉西一直未予偿还原告。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在其担保下被告刘玉西于1998年4月2日签名的借款凭条一张、汝州市温泉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出具的原告于2001年9月6日代替被告刘玉西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收据一张、汝州市“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出具的扣发原告两个月工资1282元收据一张、中共汝州市委组织部及汝州市委监察局和汝州市人事劳动局共同出具的复职复薪通知书一份、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于延杰的证言一份、汝州市米庙镇榆树庙村小学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担保人,代替被告偿还了10000元本金及利息2000元,工资也被扣发1282元,该笔欠款本金及利息和被告因迟延偿还借款而导致原告工资被扣发1282元的损失,被告理应予以偿还。原告诉称其代替被告偿还的12000元本息系借款,被告应自2001年9月6日起按月息二分四厘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因原告未提供相关借据的利息约定证明,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玉西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田二有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被告刘玉西另赔偿原告田二有工资损失12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玉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强伟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