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赵平正,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定立,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原告赵平正诉被告汝州市骑岭乡王庄村第三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平、原告赵平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平、原告赵平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骑岭乡王庄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平、原告赵平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平、原告赵平正负担。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