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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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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石某甲,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风穴街道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

(2015)汝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甲,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风穴街道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石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