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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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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帅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4)汝民初字第2386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 法人代表人李留法,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帅博,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

(2014)汝民初字第2386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

法人代表人李留法,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帅博,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帅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培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