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386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63号。 法人代表人李留法,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帅博,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帅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帅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培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