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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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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学诉被告蔡晓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被告蔡晓娜,女,汉族,1994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刘占学诉被告蔡晓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蔡晓娜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告向被告蔡晓娜送

被告蔡晓娜,女,汉族,1994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刘占学诉被告蔡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蔡晓娜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告向被告蔡晓娜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晓娜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原告正在家休息,听到外面有消防车鸣笛赶紧出来,当时大火封门,已经在家出不来了,消防车将火扑灭后,原告才从家出来。发现门外有一辆别克轿车已经报废,我家东外墙墙皮损毁严重,同时查看屋内墙体严重损坏,排风扇也烧毁,后找人维修共花费剔墙1200元;水泥400元;沙300元;粉墙3200元共计5150元。之后通过多方打听知道车主是塔寺街的蔡晓娜,多次联系仅照一次头,说是2014年10月1日前对房屋进行维修,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被告蔡晓娜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原告刘占学在家休息,听到外面有消防车鸣笛赶紧出来,当时大火封门,已经在家出不来了,消防车将火扑灭后,原告才从家出来发现门外有一辆别克轿车已经烧报废,原告家东外墙墙皮损毁严重,同时查看屋内墙体严重损坏,排风扇也烧毁。有原告提供消防队员救火现场及烧毁墙壁及物品的照片为证。原告通过多方打听知道车主是塔寺街的蔡晓娜,蔡晓娜是因与家人生气,自己将其所有的停放在原告刘占学门口的别克轿车泼上汽油点燃的。原告多次联系蔡晓娜,蔡晓娜与原告仅见一次面,蔡晓娜答应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前对原告房屋进行维修,但蔡晓娜一直未进行修缮。后来原告再也联系不上蔡晓娜。原告无奈找包工队杨老丙维修,共花费剔墙1200元;水泥400元;沙300元;粉墙3200元,共计5150元。庭审中杨老丙出庭作证证实为原告修缮房子的用料及花费与原告所说一致。本庭在与被告蔡晓娜的父亲蔡中毛沟通时,蔡中毛也证实蔡晓娜是自行将停放在原告刘占学门口的别克轿车泼上汽油点燃的经过与原告所说相印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被告蔡晓娜因家庭矛盾将其所有的停放在原告刘占学门口别克轿车泼上汽油点燃,导致将原告房屋墙壁烧坏多处,由于消防队员及时救火,才避免事态扩大。原告因墙壁毁坏进行修缮花费的各项费用,被告蔡晓娜理应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蔡晓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占学修缮房屋费用5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