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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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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牛某甲,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

(2015)汝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甲,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牛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