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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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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欣诉被告郭峰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张武欣,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郭峰杰,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欣诉被告郭峰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

(2015)汝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张武欣,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郭峰杰,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欣诉被告郭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峰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武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