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张武欣,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欣诉被告郭峰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峰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武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