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15号
原告张老丙,男,汉族,1950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东周,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老丙与被告冯东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东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老丙撤回对被告冯东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