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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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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丙与被告冯东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115号 原告张老丙,男,汉族,1950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东周,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老丙与被告冯东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

(2015)汝民小字第115号

原告张老丙,男,汉族,1950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冯东周,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老丙与被告冯东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东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老丙撤回对被告冯东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