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83号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 委托代理人谭二捞,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崔俊梅,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胡朝军,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俊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俊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