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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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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俊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 委托代理人谭二捞,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2015)汝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

委托代理人谭二捞,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

委托代理人魏海潮,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崔俊梅,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胡朝军,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崔俊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俊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