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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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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

(2015)汝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某甲,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甲,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