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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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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郑某甲,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张某甲,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

(2015)汝民初字第1519号

原告某甲,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某甲,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