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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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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程某甲,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孙某甲,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

(2015)汝民初字第1701号

原告某甲,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某甲,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