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王聚善,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全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男,系该局局长。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 委托代理人郭文以,系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殷幸杰,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善诉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李明国、殷幸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李明国、殷幸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聚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