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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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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聚善诉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李明国、殷幸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王聚善,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全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

(2015)汝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王聚善,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幸攀,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全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男,系该局局长。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

委托代理人郭文以,系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国,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殷幸杰,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善诉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李明国、殷幸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启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公路管理局、李明国、殷幸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聚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