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52号 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吴某甲,女,198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此案,后经风穴街道办事处社会法庭调解,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甲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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