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二胜。
被告贾振良。
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胜诉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二胜与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本人疏忽致使欠条原件暂无法找到。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二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