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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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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胜与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二胜。 被告贾振良。 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胜诉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杨二胜。

被告贾振良。

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胜诉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二胜与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本人疏忽致使欠条原件暂无法找到。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二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武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