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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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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彦玲与娄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孟彦玲。 被告娄彦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彦玲与被告娄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彦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孟彦玲。

被告娄彦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彦玲与被告娄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彦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彦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彦玲负担。

审判员  耿红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