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595号
原告孟彦玲。
被告娄彦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彦玲与被告娄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彦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彦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彦玲负担。
审判员 耿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