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682号
原告李某。
被告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耿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