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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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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4号 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瑞奇。 本院在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4号

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瑞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城县比德乡河坝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4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郑州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