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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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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献立与被上诉人张建功、张贤鸽、张某某、张艳晓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少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少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立,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晓,女,汉族。为被上诉人建功、张贤鸽特别授权代理人、某某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王献立与被上诉人张建功、张贤鸽、张某某、张艳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王献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献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献立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献立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