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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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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武强、李某某、张书英次子、张占云、程美根诉被告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少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武强,男,汉族。系张书英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系张书英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书英次子,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少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武强,男,汉族。系张书英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系张书英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书英次子,男,汉族。

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李武强,男,基本情况同上。系某某、张书英次子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占云,男,汉族。系张书英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美根,女,汉族。系张书英之母。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中心医院。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玉杰,该院医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武强、李某某、张书英次子、张占云、程美根诉被告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武强、李某某、张书英次子、张占云、程美根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刚,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婷、谭玉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丽君

审 判 员 董 鹏

代审判员 王芳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