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少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武强,男,汉族。系张书英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系张书英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书英次子,男,汉族。 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李武强,男,基本情况同上。系李某某、张书英次子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占云,男,汉族。系张书英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美根,女,汉族。系张书英之母。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中心医院。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玉杰,该院医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武强、李某某、张书英次子、张占云、程美根诉被告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武强、李某某、张书英次子、张占云、程美根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刚,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婷、谭玉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丽君 审 判 员 董 鹏 代审判员 王芳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