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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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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翠翠与杨红霞、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602号 原告贾翠翠,女。 被告杨红霞,女。 被告郑志强,男。 原告贾翠翠诉被告杨红霞、郑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602号

原告贾翠翠,女。

被告杨红霞,女。

被告志强,男。

原告贾翠翠诉被告杨红霞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翠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红霞、郑志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翠翠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杨红霞因家庭用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21日止,如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对未归还部分按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但2013年2月21日借款到期,被告却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诿扯皮,被告为躲避债务电话联系不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红霞、郑志强向原告支付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两个被告承担。

被告杨红霞、郑志强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杨红霞向原告贾翠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贾翠翠现金伍万元整。于2013年2月2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

另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被告杨红霞、郑志强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贾翠翠与被告杨红霞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为证,应当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杨红霞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贾翠翠要求被告杨红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贾翠翠提出的要求被告杨红霞支付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杨红霞未能依约偿还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债务发生时,被告郑志强与被告杨红霞系夫妻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志强应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红霞、郑志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红霞向原告贾翠翠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杨红霞向原告贾翠翠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上述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三、被告郑志强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杨红霞、郑志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