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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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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武党,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少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

(2015)汝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武党,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少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朝霞

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

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丽

责任编辑:国平